您当前的位置: www.288sb.com > 规章制度 > 正文

联系我们:
地址:郑州市嵩山南路140号www.288sb.com
邮编:450052
电话:0371-67789779
 

 

 

河南工业大学东校区经营性资产开发及物业管理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1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校区经营性资产、经营开发及物业管理工作,确保东校区校园整体环境稳定有序,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和经营开发单位、物业管理单位、经营单位(资产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和河南工业大学有关文件要求,结合东校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述经营性资产,是指河南工业大学东校区内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的房产、地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本《细则》所述经营开发,是指河南工业大学东校区内所有合作开发、合作经营、租赁经营、有偿使用、社会活动等行为。本《细则》所述物业管理,仅指涉及经营性资产和经营开发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 河南工业大学东校区一切经营性资产、经营开发及物业管理在东校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的统一领导下,由东校区管委会产业经营组(以下简称产业经营组)代表学校资产与产业管理处行使管理权,东校区所有经营开发合同及协议等须在产业经营组备案。经营收入执行学校有关财务管理文件。未经东校区管委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在东校区内从事任何经营开发活动。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河南工业大学东校区一切从事生产、经营的商铺、房产、场地等经营开发活动。

第二章 经营性资产管理


第五条 河南工业大学各单位在东校区开展经营开发,均须纳入河南工业大学东校区经营性资产管理。学校按房产资源情况和师生生活需要规划设置东校区经营性房产。
第六条 产业经营组负责按照东校区经营性房产的功能设计,统一招租或委托招租,负责查验经营单位(个人)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资质、信誉等证件,同时负责签定或审核经营开发和租赁合同。合同要明确规定经营单位(个人)不得将其所租赁资产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
第七条 东校区经营性房产承租单位(个人)如需对所使用房屋进行各类涉及改动原有墙体(含玻璃墙)装饰装修,必须事先将设计方案报产业经营组,获得批准后由产业经营组负责监督实施。需要改动原有水、电、气、暖等线路、设施,按《河南工业大学水电气暖管理细则》执行。
第八条 东校区经营性房产外墙体(含公共走廊)的标识性门头、牌匾、广告牌等装饰,及各类安全防护、除尘、空调设备装置安装方案由产业经营组统一设计并监督实施,涉及费用由承租单位或承租个人承担。

第三章 经营开发管理


第九条 东校区经营开发活动,本着“谁开发、谁主管”的原则。校内经营开发单位是经营开发的主管单位(以下统称经营主管单位),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以及日常安全管理,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安全责任人。
第十条 经营主管单位引进经营(租赁)单位(个人)(以下统称经营单位)进行经营活动,应选择资质齐全、信誉度良好的经营单位,在签订经营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有关安全责任书(协议书),明确安全管理方面的具体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 经营主管单位要加强对引进经营单位的管理,严禁以租代管、以包代管。各类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其营业执照、相应经营资质证书等应齐全(将复印件悬挂墙上),并按照规定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对无照经营或超出经营范围者停止其经营。要严格按照合同期限营业,禁止转租、出租。
第十二条 经营主管单位要切实加强与公安、消防、安监、城管等单位联系,取得各方面支持,并认真做好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和管理。
第十三条 经营单位应认真执行国家和上级政府部门颁发的各项安全规定,服从管理并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定。自觉接受管理部门和学校安全保卫部门以及属地公安、城管、安监、消防等有关单位的监督检查,文明经商,诚信经营。
第十四条 经营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是第一安全责任人,对本经营单位的使用场所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要根据经营的特点,做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 经营单位应依法自行管理,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有关法制和安全教育,招聘的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身份证件、有担保人,从事食品餐饮人员还须按照规定申办有关健康证等,不得使用身份不明、无有效证件、有前科劣迹或被司法部门通缉在逃人员以及传染病人员。
第十六条 经营单位不得随意乱立广告牌,散发、张贴宣传广告等,以确保环境的整体美观,确实需要张贴的,应征得经营主管单位书面同意、产业经营组批准后方可张贴。各经营单位经营期间不准在校区内饲养鸡鸭等禽类和猫狗等宠物。
第十七条 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消防法等有关规定要求,加强防火措施的落实工作:
1.按照国家、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检查,确保完好有效。
2.消防器材周围不得堆放任何物品,不得随意占用、挪用公共部位内配备的消防器材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以及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3.扩建、改建、装修、装饰应符合消防规定,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应符合技术标准规定。
4.安装使用的排油烟装置及灶具应定期清洗,防止明火引燃油污杂物,引发火灾。
5.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发生火灾时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扑救,引导在场人员疏散,同时向主管部门或消防部门报告或报警。
第十八条 经营场所不准随意使用液化气钢瓶,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以及将用房作为从事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生产和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内确需使用液化气钢瓶,应由经营单位提出申请,经营主管单位同意批准,报产业经营组备案。
第十九条 经营场所各种电器设备须在安全用电的原则下使用,安装电线要规范,严禁超负荷用电或在同一插座接驳多样电器,以免触电或由于超过负荷而导致火警(火灾)等事故。
第二十条 经营单位不得擅自占道和占用公用面积经营以及搭棚或在公共区域内随意堆放物品,如有临时特殊需要,应由经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营主管单位同意,报请产业经营组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一条 经营场所要保持清洁整齐、道路或室内通道通畅,其周围和室内环境卫生,要符合卫生要求;各项商品应做到摆放有序、整齐美观;创造一个良好的文明经营场所。
第二十二条 经营场所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依法经营,其经营活动不能影响周围环境以及治安秩序。
1.禁止在经营场所或利用租赁房屋从事任何违法活动以及在校园内叫卖、欺行霸市、强买强卖。
2.禁止销售假冒伪劣或有害人身健康、无生产厂家、无保质期、无生产日期、不符合卫生标准等的物品、食品以及销售变质或具有放射性、污染环境商品。
3.出售书报、音像制品、图书、电子刊物等必须符合国家文化管理规定,严禁出售、租赁带有淫秽和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内容的商品。
第二十三条 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和饮食服务的经营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及从业人员健康证,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营单位要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对原材料采购、储存、加工、出售等可能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重要环节加强管理,确保规范操作,防止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四条 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本经营单位的贵重物品或现金管理,如发生盗窃、诈骗、抢劫等事件,应当保护好现场及时向学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报警。
第二十五条 在经营或租赁期间因违反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由经营单位依法自行处理和解决,其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由经营单位负责。
第二十六条 经营单位必须按时缴纳租金,如逾期缴纳,应按照月租金3‰比例支付违约金;逾期一个月未缴纳,学校有权停水停电,逾期两个月仍未缴纳,学校有权终止合同。
第二十七条 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细则,凡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终止合同等。经营中存在违法的由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处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物业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东校区经营性资产和经营开发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由产业经营组负责招标或委托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东校区经营性资产和经营开发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按经营单位交纳租金总额的2-3%计提,费用由经营主管单位负责按标准收取,上交学校财务处,财务处负责将物业管理服务费划拨至东校区管委会。
第三十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公共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管护费;
2.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及保养费;
3.绿化管理费;
4.公共区域清洁卫生费;
5.综合治理费、劳务费等其他开支。
第三十一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不包括经营单位开展经营活动发生的能源使用费、车辆停放费、特约服务费。
第三十二条 东校区管理服务和收费工作人员上岗时必须持学校制发的有效证件,文明行政,规范收费。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经营单位有权向东校区管委会举报。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经营单位在经营期间的治安、防火安全工作由东校区管委会安全保卫组(以下简称安全保卫组)负责监督检查、协调管理。
第三十四条 经营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纠纷,由经营主管单位和安全保卫组负责调解。调解无效的,由东校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管理规则


第三十五条 经营单位在经营过程中的经营行为,由经营主管单位负责,按照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对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与管理。对违反消费者权益的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给予当事单位或个人相应处罚,直至终止执行经营合同。
第三十六条 经营单位对于物业管理工作不满意的,可向产业经营组投诉。对处理不满的,可向东校区管委会办公室投诉。
第三十七条 学校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各项规定,收取经营单位相关费用时须出具相关票据。否则,经营单位有权拒绝交纳。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东校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